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并实行集中处置的
《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