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