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正规ag捕鱼王平台

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县级
2020-09-14 2020-09-23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上征收范围最终以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0年9月14日

 

 

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做好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对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请被征收人、承租人积极配合执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具体范围:郑州黄河文化公园管委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公安局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黄河桥工段1号楼1号—40号;黄河桥工段2号楼1号—40号;黄河桥工段3号楼1号—24号;黄河桥工段4号楼1号—24号。以上门牌号包括所有附号。

征收范围内所有需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最终以是否在规划范围内为准。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时间安排

1.2020年914—2020年924为宣传动员、分户评估阶段。

2.2020年925—2020年1025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家及兑付阶段。

3.2020年1026以后为被征收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阶段。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批小建大的,以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评估机构的产生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住宅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由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二)非住宅房

1.货币补偿

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评估时点为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安置地点及选房办法

1.安置地点

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s312沿黄快速通道交会处西1000米路南正商河峪洲、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开元路交会处向东1000米路北正商家河家、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与京广快速路交叉口东南角(谦祥·兴隆城)。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以上安置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产权明晰。

2.选房办法

(1)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交验空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2) 由于安置房面积限制,被征收人应当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为准)的安置房。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货币补偿发1次,期房安置发2次

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货币补偿发1次,期房安置发2次

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超出1800元的,据实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交验空房之日起计发,截止日期以发布安置房入住公告规定的最后日期为止。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五)物业管理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六)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按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在校初中生和小学生的人数,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结合临时安置期限据实发放。

  (七)其它事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费:158元/部。

3.管道燃气费: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供暖:10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500元/户。

6.市供水单位登记的水表:750元/户。

7.市供电单位登记的电表:400元/户。

8.空调移机费:200元/台,货币补偿发一次,产权调换发两次。

9.太阳能迁移费:400元/台,货币补偿发一次,产权调换发两次。

10.燃气、电热水器迁移费:100元/个,货币补偿发一次,产权调换发两次。

11.其它固定设备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2.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配备以上设施的不再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奖补办法

(一)住宅房

1.2020109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空房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并给每证30000元搬家奖励。

2.20201025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空房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并给每证5000元搬家奖励。

3.20201026后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1.2020109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空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款的2%给予搬家奖励。

2.20201010后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本方案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相关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减免契税所需手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线等设施,应在结清水、电、气等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后,不再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工作进度进行处理。

十三、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惠济区黄河颂文化演艺综合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惠济区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文化路天河大厦b区9楼

联系电话:0371-8616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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