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 -正规ag捕鱼王平台

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县级
2020-04-26 2020-04-28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决定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规划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非住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规划范围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所有非住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上征收范围最终以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规定对本《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附件: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0年4月26日  


 

 

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做好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惠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规划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执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 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具体范围为:国营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农牧场、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惠金黄河河务局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郑州市引黄淤灌处)、郑州市惠济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征收范围所有需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最终以是否在规划范围内为准)。

二、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时间安排

2020426—2020430日为宣传动员、分户评估阶段。

2020年51—2020年61日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家及兑付阶段。

202062日以后为被征收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阶段。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已经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批小建大的,以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评估机构的产生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以摇号或者抽签的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

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五)其它事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费:158元/部。

3.市供水单位登记的水表:750元/户。

4.市供电单位登记的电表:400元/户。

5.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6.其它固定设备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奖补办法

2020年61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空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认定合法建筑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款的2%给予搬家奖励。

2020年62日后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本方案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相关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线等设施,应在结清水、电、气等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后,不再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工作进度进行处理。

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土地注销相关工作。

十三、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仅适用于s312郑州境改建工程(g107东移至江山路段)建设项目(惠济区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惠济区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文化路天河大厦b区9楼

联系电话:0371-8616679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网站地图